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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构成侵权!“青花椒”案成都餐馆二审获改判

四川日报 2022-05-12

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 张庭铭 吴枫 综合 封面新闻


判了!判了!

四川餐馆还能用“青花椒”做招牌!



1月13日,备受关注的成都一餐馆因店招含“青花椒”被告侵权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。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,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

2021年9月,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)以“侵害商标权纠纷”为案由将温江“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” (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)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
一审法院认为,五阿婆火锅店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。法院判决,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“青花椒”字样的标识;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。被告五阿婆火锅店不服判决,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
二审法院认为,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“青花椒”属于正当使用,虽然店招上有相同,但五阿婆火锅店前面还有“邹鱼匠”标识,没有单独突出使用“青花椒”。“青花椒”使用在鱼火锅之前,是对其特色菜含有调料的描述,并非商标权使用,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,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,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,应该纠正。



经过1月13日持续1个多小时的庭审,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
   事件回顾   


起诉侵权

原告提出5万元赔偿请求


被告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(后改名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)经营者邹先生向媒体表示,2021年9月,上海万翠堂以“侵害商标权纠纷”为由将自己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,并提出5万元的赔偿请求。



“最开始接到传票时,我们还以为这是新型诈骗。”邹先生的妻子杨女士说,当时他们觉得奇怪,于是拨通了传票附上的法官电话求证,法官告知他们确有其事,两人这才确信自己因为“青花椒”这三个字被告上了法庭。


“我们觉得很懵,不知道怎么回事。”杨女士说,在她看来,“青花椒”就是一味调料,而自家招牌为“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”,也并没有想要格外突出青花椒。


杨女士说,从确认传票为真开始,基本上就没有吃好饭、睡好觉,想不明白为什么使用“青花椒”三个字会惹上官司。此后,杨女士将店招上的“青”字遮挡,变成了“邹鱼匠花椒鱼火锅”。



一审判决

被告停止使用“青花椒”标识


根据邹先生提供的法院判决书,关于该案涉案商标的权属情况,法院认定,第12046607 号注册商标、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、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,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,包括饭店、餐厅等。商标均在有效期内。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,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,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。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,且属于突出使用,其使用方式、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,属于商标性使用。五阿婆火锅店主张被诉侵权标识“青花椒”属于通用名称,法院认为,五阿婆火锅店未能举证证明“青花椒”为“饭店”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,对五阿婆火锅店的相关主张,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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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朱轲瑶

责编:马艳琳

审核:姜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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